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djx-1c24060
******学院官渡校园超市和光华校区超市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8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招标文件
更正原因:
1. 调整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
2. 经营服务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
3. 合同部分。
更正内容:
1.调整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
2.经营服务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
3.合同部分详见招标文件。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9月06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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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有限公司
地 址:茂名市茂南区官渡二路教工宿舍24栋东南侧一楼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公司
地 址:茂名市茂南区高凉中路26号名富广场二栋801房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江小姐
电 话:******
******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06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djx-1c24060
******学院官渡校园超市和光华校区超市服务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8月23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招标文件
更正原因:
1. 调整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
2. 经营服务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
3. 合同部分。
更正内容:
1.调整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
原“1.官渡校园超市:本次项目设保底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销售额)不得低于保底价人民币742140元/月,招标人按(税前)月总销售额的10%收取项目经营管理费用。每月总销售额不应低于成交价,若低于成交价则按成交价的10%收取当月项目经营服务管理费,每年按10个月计费收取,2月、8月除外。 2.光华校区超市:本次项目设保底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销售额)不得低于保底价人民币31320元/月,招标人按(税前)月总销售额的10%收取项目经营管理费用。每月总销售额不应低于成交价,若低于成交价则按成交价的10%收取当月项目经营服务管理费,每年按10个月计费收取,2月、8月除外。 ” |
更正为 1.官渡校园超市:本次项目设保底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销售额)不得低于保底价人民币742140元/月,(1)每月营业额如超出保底成交价总销售额,采购人按(税前)月成交价的10%及超出成交价营业额部分的则按照2%的计算总和向中标商收取,作为采购人的货款结算。(2)每月总销售额不应低于成交价,若低于成交价则按成交价的10%计算向中标商收取,作为采购人的货款结算,每年按10个月计费收取,2月、8月除外。(结算时,中标商就结算给采购人的金额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并附相应金额的送货清单给予采购人) 2.光华校区超市:本次项目设保底价,即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销售额)不得低于保底价人民币31320元/月,(1)每月营业额如超出保底成交价总销售额,采购人按(税前)月成交价的10%及超出成交价营业额部分的则按照2%的计算总和向中标商收取,作为采购人的货款结算。(2)每月总销售额不应低于成交价,若低于成交价则按成交价的10%计算向中标商收取,作为采购人的货款结算,每年按10个月计费收取,2月、8月除外。(结算时,中标商就结算给采购人的金额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并附相应金额的送货清单给予采购人) |
2.经营服务管理费用的收取方式
原“ 1.本项目由中标单位或其设立的分公司履行中标合同,分公司作为中标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履行中标合同的义务时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经营收入款项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账户统一管理,按月结算。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油资产公司”)与项目中标商在合作经营该项目过程中的营收款项,未结算前,账户资金不属于任何一方。账户以项目中标商的名义开户,广油资产公司作为账户的共管人。该账户称为共管账户。合作商持一级u盾,广油资产公司持二级、三级复核u盾。 (2)共管期限,自共管账户启用日起至广油资产公司与中标商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合作期限内经营款项结清日。 (3)资金的结算 ①.共管账户的结算,按月结算,即以每月的第一日起至每月最后一日为一个结算周期。 ②.共管账户结算的资金,按当月的营收进账资金为结算基础,即以每月的第一日至每月最后一日入账的资金为当月的营收总金额。 ③.广油资产公司与中标商双方根据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进行结算。双方确认无误后,广油资产公司开具相应发票给项目中标商,从共管账户中收取当月应收的管理服务费。 ④.项目中标商用一级u盾负责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表进行汇款制单。广油资产公司负责对汇款制单进行复核审批出账。前款未结清,后款则不能结算付款。" |
更正为“1.本项目由中标单位或其设立的分公司履行中标合同,分公司作为中标单位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履行中标合同的义务时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本项目的一切营业收入应使用采购人提供的收款系统(方式)收取,收款账户为采购人指定的公司账户,收入款项由采购人统一管理,按月结算,每月10日为对账日,双方对账完毕,结算时,中标商就结算给采购人的金额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并附相应金额的送货清单给予采购人。" |
3.合同部分详见招标文件。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09月06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1.更正公告为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原采购公告、原采购文件相应条款与本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为准。请供应商务必按照更正后的内容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本公告发布,视同书面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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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有限公司
地 址:茂名市茂南区官渡二路教工宿舍24栋东南侧一楼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有限公司
地 址:茂名市茂南区高凉中路26号名富广场二栋801房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江小姐
电 话:******
******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