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动物检疫工作,促进官方兽医严格依法履职,持续提升能力素质,我局将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官方兽医队伍集中整顿工作,期间面向社会征集官方兽医及协检人员队伍有关问题线索。
一、受理事项
(一)实施检疫方面。
1.官方兽医对符合检疫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申报;
2.官方兽医在屠宰检疫环节不回收产地检疫证明、不开展宰前检查、同步检疫等;
3.官方兽医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
4.官方兽医超出检疫范围实施检疫,在检疫过程中协助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
(二)出具检疫证明方面。
5.官方兽医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6.官方兽医不检疫即出证、隔山开证、出具虚假或者空白检疫证明、售卖检疫证明等;
7.官方兽医出具的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
8.协检人员出证;
9.官方兽医对检疫不合格的未出具检疫结果通知单、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等;
10.官方兽医不填写检疫记录;
11.官方兽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在固定区域内涉嫌违法违规频繁出具大量检疫证明等。
(三)管理出证账号和证章标志方面。
12.官方兽医未严格管理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系统账号,出借本人账号或借用他人账号,为他人冒用账号提供便利等;
13.官方兽医伪造、变造、转让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等,持有或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动物检疫证章标志等。
(四)作风和纪律方面。
14.官方兽医不按时上岗或擅自脱岗离岗;
15.官方兽医在检疫工作中存在吃拿卡要、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礼金、违法收取费用等行为;
16.官方兽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报告,存在其他履职消极懈怠、不负责任行为。
二、举报途径
各镇街及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方式(详见附件)。
三、有关要求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问题要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受理部门收到举报问题线索后,将严格保密举报人相关信息,组织做好问题线索的核查。
附件:各镇街及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方式
******农村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
各镇街及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方式